107年高雄市政府公告腸病毒流行期間,本市轄內幼兒園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(含小學及幼
兒園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)、托嬰中心、及國小低年級(一、二年級),如有發現學(幼)童有疑似感染手
足口病、泡疹性咽峽炎,或疑似腸病毒感染個案者,應於48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。
為避免腸病毒於前述機構內傳播及重症病童發生,前述機構如7日內同一班級有2名(含)以上學(幼)童
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、泡疹性咽峽炎,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,應由醫師診斷日起,該班級即
應連續停課(托)7日;如接獲學(幼)童經醫療院所通報並檢驗出腸病毒D68型併發重症感染個案,自病
毒檢驗日起該班級應連續停課7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