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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12年桃源區長期照護1966宣導單張 2.衛生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(A) 意見反應及申訴辦法

    1.長照2.0服務對象:設籍本市 (1)65歲以上失能老人 (2)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(3)50歲以上失智症者 (4)失能之身心障礙者,經專業人員評估為長期照顧等級第2級以上,可向本所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分站提出申請服務,例如:居家服務、居家專業服務等。

    2.為確保服務使用者/家屬及B單位服務人員獲得良好服務輸送品質,以促使中心A單位所提供之服務更符合及貼近長照服務使用,修訂本區長照資源名冊包含使用條件,服務內容及收案原則)

    詳細資料如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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